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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全市城区正式施行阶梯水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1-07 10:28:04

本报讯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将实行阶梯水价,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也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我市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将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用水简化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据介绍,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市城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44(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95元(基本水价1.90元、污水处理费0.70元、水资源费0.35元);第二阶梯用水量144至240(含)立方米,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90元(基本水价2.85元、污水处理费0.70元、水资源费0.35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240立方米以上,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6.75元(基本水价5.70元、污水处理费0.70元、水资源费0.35元)。非居民用水到户综合水价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73元。特种用水到户综合水价每立方米6.90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10元。

为减少水价调整对困难家庭的影响,第一阶梯到户综合水价按2.65元/立方米执行,超出第一阶梯水量的部分不予优惠。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幼儿园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综合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对目前尚未实施一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一年后,对仍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

供水价格调整后,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加压用电独立计量且电表过户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